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由受刑人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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