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1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蘇法陪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得以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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