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輝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447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簡字第3370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李佳輝毀損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附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370號卷內)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447號被告李佳輝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臺南○○○○○○○○)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佳輝於民國109年3月17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土庫加油站加油,其明知加油尚未完成,油槍尚掛插在上開車輛油孔內,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冒然移動車輛而毀損加油槍、油管等設備,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土庫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二、案經土庫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李佳輝對於上揭時、地毀損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土庫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王雨津 、告訴代理人 王富民 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9幀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檢察官黃莉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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