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卓茂昌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