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 許市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 黃欽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主張其為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拆除所搭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其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並暫以公告現值評估。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28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970.16平方公尺=1,746,2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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