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 律師
王君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