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楊小玲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複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原告 林嘉慶
林嘉齡 被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程序尚未完備,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