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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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號
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對人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