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282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鋼宇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蔡國榮 債務人 賴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蔡國榮、賴佳伶之勞保、郵局存款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以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