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交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交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交簡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進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被告陳進忠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於102年11月15日晚上11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10分許止,在新竹市○○路「吉品燒烤店」內飲用啤酒
3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上11時42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和平路路口,因車身搖擺不定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甚濃,顯有酒後駕車情形,經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3毫克。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陳進忠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43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仍騎乘重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771號被告陳進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忠前於民國96年9月14日,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交簡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3萬元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102年11月15日晚上11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10分許止,在新竹市○○路「吉品燒烤店」內飲用啤酒3杯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上11時42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和平路路口,因車身搖擺不定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甚濃,顯有酒後駕車情形,經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進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行照影本及偵查報告各1份。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陳進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檢察官廖啟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政軒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