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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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債權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宋錦武 律師即 黃振楊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宋錦武律師即黃振楊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