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世 律師相對人丙○○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29號(即97年度訴字第82號)因返還價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德寬書記官魏淑美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相對人丙○○、代理人乙○○律師法官: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就坐落彰化縣○○鎮○○段624、17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96年10月22日之買賣契約價金調整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整。
二、兩造就系爭土地買賣不得再以任何事由為爭執或主張。
三、聲請人除已給付貳佰柒拾伍萬元與相對人收受外,餘款玖佰貳拾伍萬元由聲請人分別給付相對人如下:1.民國(下同)97年8月29日前給付參拾萬元;2.於97年9月
3日前給付壹佰壹拾萬元;3.柒佰捌拾伍萬元於聲請人承受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抵押債務後,其餘額將互相找補。
四、聲請人應於97年9月10日前完成系爭土地抵押債務之承受,如逾期未完成上開承受事項,聲請人應負擔逾期期間之利息費用。
五、兩造同意於97年8月28日偕同至 馮淑慧 代書處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第四項所示抵押債務承受之手續。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甲○○、代理人林世祿律師相對人丙○○、代理人乙○○律師
書記官魏淑美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