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即被告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2號、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壹部(含鑰匙壹支及行車紀錄卡壹張),准予發還AD000-A110456A。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含鑰匙1支及行車紀錄卡1張)為聲請人即被告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被告)所有,為被告家庭生計必須之工具,已頗為老舊,殘值甚低,且經警採證完畢而無留存必要,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為警查扣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含鑰匙1支及行車紀錄卡1張),並經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鑑識科人員現場勘察完畢,無發現任何與案件相關之跡證,且行車紀錄卡經數位鑑識已故障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11月25日成警偵刑字第1110014540號函暨所附數位鑑識報告、112年3月30日成警偵刑字第1120004189號函在卷可稽(追他卷第201至203頁,本院侵訴字第13號卷第131至136頁,本院聲字卷第9頁)。
㈡扣案之前揭車輛,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用以搭載告訴人BR000
-A1110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至臺東縣成功鎮富榮路往佛頂山方向之山區空地為本件妨害性自主犯行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在卷足憑(追他卷第213至225頁,本院聲字卷15頁)。本院斟酌該車固可證明被告用以搭載告訴人前往上開山區空地而為本件犯行,惟上開車輛已採證完畢,並經警員拍照附卷,且依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該車僅係交通工具,非被告用以犯本案強制性交之器具,況檢察官並未於追加起訴書中將之列為證據,亦未聲請沒收;另公訴人對於發還本件扣押車輛僅表示依法審酌(本院聲字卷第7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函參照);又扣案之前揭車輛既非違禁物,自非本院應沒收之物。因此,認為上開扣押物應無留存之必要,依首揭規定,爰不待案件終結,准予將上揭扣押物發還被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葉佳怡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