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14號債權人 林富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萍 即大吉利房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7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本件請求金額究係210萬元抑或46萬元?如請求46萬元,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原因、事實」。另系爭票號NLA0000000號支票有無依法為付款之提示?請補該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如依其他法律關係為請求,應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實」等,該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