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 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金額「柒佰壹拾貳萬元」應更正為「柒佰壹拾貳萬零貳佰玖拾參元」。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