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60號上訴人即原告聚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永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8,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