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姜李秀妹 被告 黃增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枝生
許秀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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