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61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