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87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2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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