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9號
原 告 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隆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03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