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