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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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94年
1月25日)犯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315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8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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