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金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六金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兪丞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案由欄關於「111年度偵字第585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偵字第4272號」。
原判決之正本缺漏如附件所示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