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開遠 被告 侯景淵
阮嬌娘 侯佳伶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當庭具狀撤回上訴。原告於被告撤回上訴後,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其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主張權利,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