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 許俶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00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74000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402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