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宋秋 江附民被告 張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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