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家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堯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6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家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判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1年3月8日送監接續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03年5月10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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