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家鵬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動 律師
李建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3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南港展覽館案經第一審諭知限制出境迄今,被告犯嫌經鈞院前審及更審判決無罪,雖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惟被告因主持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自100年迄今國科會均核准並編列預算,被告因遭限制出境,致未能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及論文發表,對於研究計劃之進行實有重大影響。請審酌被告自始至終均按時出庭,而被告亦願具保代替限制出境,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周家鵬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審理後,認聲請人犯行明確以97年度矚訴字第4號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人不服上訴本院,經本院前審(99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本審(102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3號)均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聲請人因前揭案件,原審法院審理時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及日後刑罰執行,裁定聲請人限制出境,聲請人雖以前揭理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惟本案檢察官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係屬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原審法院復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7年6月,雖本院前審及本審均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聲請人無罪,惟檢察官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聲請人有無公訴意旨所指犯嫌,尚屬未能確定。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涉罪名,有多次入出國之紀錄,其滯留國外不歸並非毫無可能,並審酌限制出境僅係限制被告應居住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係屬對於人身自由拘束較輕之處分等情,為確保日後訴訟程序及刑罰執行,認原限制出境處分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