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瑞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瑞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徐瑞昌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5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3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鄭富城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