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洪唯耕
被 告 劉濠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5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