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林愛茹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 律師
( 法扶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