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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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5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 告 蕭銘彥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內門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