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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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簡雍烜 法定代理人 林湄鈞
簡嘉輝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原告與被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林雨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