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 胡儷齡 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相對人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胡伯澤 胡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因聲請人重度身障無謀生能力,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重度殘障手冊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其近三年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查閱無訛,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