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栢岳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00年10月18日就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為延長羈押之訊問時,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得停止羈押。惟聲請人家中經濟拮据,父親年邁,又有幼女尚待撫育,實無法負擔20萬元之保證金,請求准予將保證金降低至10萬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除具聲請人坦承無訛外,核與證人 曾以謙 、呂長泰、 許漢鑫林鴻奇 、同案被告 葉敏苓 等證述相符,復有通話監聽譯文、扣案之海洛因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涉嫌犯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難認無逃亡誘因,仍有羈押原因。惟本院審酌後認聲請人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時皆坦承犯行,應得以提出保證金方式代替羈押尚無羈押必要性,然參以被告涉嫌販賣次數多達48次,嚴重漠視法紀,破壞社會秩序至鉅,本院認雖得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惟保證金不宜過低,以擔保聲請人日後皆能到庭接受審判、執行。是以本件聲請人雖以家庭因素為由,聲請降低保證金數額,惟家庭因素為何非審酌保證金多寡之依憑,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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