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債權人 吳甫適 債務人 黃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此觀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本件債權人就主文第一項債權之利息部分除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外,另請求按本金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遲延利息,則其請求之利息合計已逾年息20%,依前揭說明,其超過年息20%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債務約定之清償日為民國98年8月26日,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即應自前述清償日期之翌日即98年8月27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