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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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
事實
一、戊○○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之後,乘附表所示之人之急迫情形下,分別借款予附表所示之人,並約定10天為1期,每1期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利息則為1000元,並預扣第1期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為360%,且要求借款人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質押物品為擔保,因而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 翁風順 檢舉,且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戊○○之住處搜索,並扣得翁風順等4人所簽發之本票6張、丙○○及乙○○2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張、帳冊2本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有無: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方法及檢察官於98年5月19日所提出之勘驗意見書,業經本院於98年6月2日公開審理之始,當庭宣示具有證據能力並載明於審判筆錄。
貳、本院之判斷: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翁風順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害人翁風順所簽發之面額2萬元本票二張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堪以採信。故被告所犯之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
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伊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及
借貸金額,在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之後,分別借款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人,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
丁○○部分,是收月利息三分,也就是借1萬元收300元利息;乙○○部分,是第一期先預扣2000元利息,之後他有時候一個月還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他的利息我也不知道算幾分;丙○○部分,是月息三分,同丁○○,而向翁風順所收取的利息較高,是因翁風順跟伊說他跟別人借的利息比較高,他要求我少一半,所以每十天10000元收1000元的利息,其他人伊是隨便算,因伊自己也在工廠上班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及借貸金額,在
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之後,分別借款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人,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乙○○、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證述相符,且有被害人丁○○所簽發之3萬元本票1紙、被害人乙○○所簽發之面額2萬元本票暨身分證影本各1紙、被害人丙○○所簽發之面額2萬元本票、1萬元本票暨身分證影本各1紙及帳冊2本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次查:
⑴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
①茲將證人即被害人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中證稱:「〔你當
時向他(指戊○○)借貸多少錢?實拿多少?〕我當時向他借貸3萬元,實拿2萬5500元」、「(戊○○借貸3萬元,利息如何計算?)利息是以10天為1期,1期45分,1個月135分的利息錢,借3萬元,1個月要還1萬3500元的利息錢,每1萬元利息300元」、「(你欠戊○○的3萬元,以何種方式償還?)我當時沒有錢還他本金,只償還利息,每10天償還1500元的利息,直到第2個月才將本金及利息全部償還他」、「(以你所借3萬元,每個月償還1萬3500元的利息,如此換算1個月利息是幾分利?)是135分利」等語(見警卷頁46至48)。
B.證人即被害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警詢是否實在?)有點不實在」、「(那邊不實在?)我向戊○○借錢是每借1萬元先扣1000元利息,之後每10天1期,每期1000元,之前我說每期1500元不對」等語(見偵查卷頁40)。
C.證人即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被告問:「(我是否有向你每十天收取一次利息?)沒有,被告借我3萬元,一個月一萬元收取二百元利息,所以三萬元是每個月收六百元利息,利息是二分的」、檢察官問:「〔檢察官請法官提示偵查卷40頁(為何在偵查中稱每十天一期一仟元?)我有說這樣,可能是我說錯」、「(為何你還證稱:你在警訊說每期1500元是不對的?)可能是我說錯的,應該一個月一萬元收二百元利息」、「(為何在警詢、偵訊與今日開庭所言都不一致?)我在警詢、偵訊所說的錯誤,因為我說錯人了,我曾經向錢莊借錢」、「〔法官提示警詢筆錄46、51-53頁(警詢時是否有提示被告照片給你看?)〕有,是有讓我對過才製作筆錄的」、「〔法官提示偵訊筆錄40頁及警卷187頁(偵訊時是否也有讓你看你自己簽發的本票?)〕有」、「(既然警詢、偵訊有提示照片及本票還會混淆成是別人借的嗎?)我記憶比較不好,我向被告借錢利息他不曾向我收取高利,有時候我向他借一萬元,借不到一萬元他也沒有向我收取利息」等語(見院卷頁73至74)。
②茲將公訴人所勘驗證人即被害人丁○○於97年12月
2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顱列如下:
檢:你今天是自己過來的?黃:是。
檢:今天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叫你過來,是因為一件
你向別人借錢的事情,希望你好好講,講實在話,不要說謊話,派出所說的怎樣,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就是這樣,瞭解嗎?證人丁○○在結文上簽名具結。
檢:你之前在警察局所做筆錄是否實在?有照實講?黃:有。刑事組有跟我講…檢:你要說什麼?黃:刑事組有跟我講?他借我1萬元是扣1000,3萬扣3000。因為我中風講話較不明。
檢:警察局說1500?黃:不是,1500是向別人借的。
檢:借1萬先扣1000,然後10天再扣1000,是不是?黃:是。
檢:你總共跟他借過幾次?黃:l次。
檢:在哪借的?關帝廳?黃:對。
檢:在96年3月22日?黃:對。
檢:你跟他借錢有無押票?黃:本票。
檢:你押3萬元(提示警卷所附本票)?黃:對。
檢:還完了?黃:還完了。
③茲互核參酌公訴人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與證人即被害
人丁○○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且與證人丁○○於警詢中證稱「每十天一期」相符,又警詢及偵查中分別有提示被告照片及證人丁○○所簽發之三萬元本票供證人丁○○指認,應無指認錯誤之情形,另參酌所扣案之被告所有之帳本,被告於帳本內記載「丁○○(30000,3/29、4/9、4/19、4/29、5/9)(30000,5/19、5/29、6/10、6/20)」等情,有扣案之被告帳本2本可資佐證,依被告於帳本內所記載之上開內容可知,被告顯係每十天即收一次利息,與證人丁○○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每十天一期」相符,是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我向戊○○借錢是每借1萬元先扣1000元利息,之後每10天1期,每期1000元,之前我說每期1500元不對」等語,堪信為真實,又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有何需要向被告借錢?)我要去付票款」、「(票是否要支付會錢的?)不是,是要票開出去要讓別人兌現的,我常常向被告借錢」等語(見院卷頁73背面),足見被告確有乘證人丁○○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故被告之辯稱及證人即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證述,均洵不足採。
⑵被告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
①茲將證人即被害人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稱:「(你於
何時、何地,向戊○○借錢?)96年9月22日19時許,在台南市東區中華他住家附近檳榔攤巷口旁他車上借2萬,但實際只拿18000元」、「(戊○○借你2萬元利息如何計算?)我借錢時就跟他約定以每個月還5000元方式分期攤還」、「(以你2萬先扣2000元,再以每月5000元分期攤還換算利息是幾分利?)我不會算」等語(見警卷頁93至94)。
B.證人即被害人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是否有向戊○○借過錢?)有,借過1次」、「(借款時、地?)96年9月22日在中華東路三段24巷巷口向戊○○借2萬,預扣利息,之後每10天1期,每期繳1000元」等語(見偵查卷頁40)。
C.證人即被害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檢察官請法官提示偵查卷第40頁(你在偵查中有說:你向被告借2萬元,先扣2000元利息後,被告每十天來跟你收1000元利息,是不是這樣?)沒有這樣講」、「(你確定嗎?偵查筆錄是在97年12月作的。)我確定我沒有講」、「(這個筆錄是否為你自己的簽名?)對」、「(你說沒有講十天收利息1000元的話嗎?)是的」、「(不然是收多少利息?)就是剛開始借2萬元,預扣2000元利息,實拿18000元,後來我就跟被告說,我有錢的話,再2000、3000、5000元不等的將錢還給他」、「(本件本金、利息各付了多少?)2000元的約付了10次,3000元的約付了2次,5000元的約付了1次」、「(上開說的錢是僅只利息還是包含本金?)是含本金與利息」、「(你剛剛說的2000元付了10次,是否包括第一次預扣的錢?)不包括」、「(你付上開錢的時候,有無請被告開收據?)沒有」、「(你有無看過偵訊筆錄再簽名?)沒有」、「〔你在警局有說:利息部分2萬元先扣2000元,每個月再收5000元(提示警卷第93至95頁,並告以要旨)?〕對」、「(既然是每個月收5000元利息,後來為何改成2000、3000、5000元不等?)因為後來我沒有錢,是我要求這樣的」、「(改成2000、3000、5000元的算法也是每個月收嗎?)不固定」、「(那總計付的利息會跟每個月付5000元的利息有一樣嗎?)會不一樣,我也不知道這樣算幾分的利息」等語(見院卷頁70至72)。
②茲將公訴人所勘驗證人即被害人乙○○於97年12月
24日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述,顱列如下:
檢:今天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你過來,為一件重利
案件,希望你據實陳述,不要作偽證,瞭解嗎?證人乙○○在結文上簽名具結檢:你之前在警察局所作的筆錄實在嗎?李:實在。
檢:你有跟戊○○借過錢嗎?李:有一次。
檢:他利息跟你算?李:借2萬先扣2千。
檢:借2萬先後2千,然後每10天再繳2千,是不是?李:對。
檢:時間是不是96年9月22日在中華東路3段24巷口
?李:是。
檢:你是打電話給他?李:打給他。
檢:預扣利息2千,對不對?李:對。
檢:之後每10天利息扣2千,就是1萬元扣1千,2萬
扣2千,對不對?李:對。
檢:之後每10天利息扣2千,就是1萬元扣1千,2萬
扣2千,對不對?李:對。
檢:你只借一次?李:對。
檢:你是10天一期?李:是,10天一期。
檢:有押票給他嗎?有開本票嗎?李:有。
檢:你開多少本票給他?4萬?李:2萬。
檢:這張票是你開的嗎?有押身分證影本?(提示)李:是。
檢:你講的都實在嗎?李:都實在。
③茲互核參酌公訴人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與證人即被害
人乙○○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相符,又偵查中有提示證人乙○○所簽發之二萬元本票及身分證影本供證人乙○○指認,應無指認錯誤之情形,另參酌所扣案之被告所有之帳本,被告於帳本內記載「乙○○(20000,9/22、10/2、10/12、10/22、11/2、11/12、11/22、12/2、12/22、1/2、1/12、1/22、2/2、2/12、2/22、3/2、3/12、3/22、4/2、4/1
2、4/22、5/2、5/12、5/22、6/2、6/12、6/22、7/2、7/12、7/22、8/2、8/12」等情,有扣案之被告帳本2本可資佐證,依被告於帳本內所記載之上開內容可知,被告顯係每十天即收一次利息,與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每十天一期」相符,是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預扣利息,之後每10天1期,每期繳1000元」等語,堪信為真實,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為何跟被告借錢?)朋友介紹的,我拿來家用,作為生活費用」、「(你有工作嗎?)有」、「(薪水不夠嗎?)對」等語(見院卷頁71),足見被告確有乘證人乙○○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故被告之辯稱及證人即被害人乙○○分別於警詢、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均洵不足採。
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
①茲將證人即被害人丙○○、證人 李水 袵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分別整理如下:
A.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中證稱:「(現警
方提示戊○○之相片供你查看,是否認識?)我認識,他就是冬瓜」、「(你與戊○○於何時認識?如何認識?)我是在96年6、7月間在台南縣仁德鄉上品檳榔攤經由一位名叫 李水袵 的人介紹認識的」、「(李水袵為何介紹戊○○與你認識?)當時是李水袵介紹我向冬瓜戊○○借錢,我才認識戊○○」、「(你向戊○○借貸金錢,利息如何計算?利息週期如何計算?)每借1萬元,利息每10天算1次收1000元,每月收利息3次共3000元,借2萬元利息每10天算1次收2000元,每月收利息3次共6000元,就是月利息30分,人家俗稱100」等語(見警卷頁55背面)。
B.證人即被害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
「(是否認識戊○○?)不認識」、「(你是否認識綽號冬瓜的人?)不認識,我只聽過李水袵說過這個人」、「(綽號冬瓜是否被告?)不知道」、「〔檢察官請法官提示警卷第54頁(為何你在警詢時證稱被告即為綽號冬瓜之人?)〕是李水袵告訴我的,我與被告不認識」、「(是否有向被告借過錢?)我是透過李水袵借錢的」、「(是否有在96年6月8日向別人借2萬元?)有,但是跟誰借的要問李水袵」、「(錢如何拿到的?)李水袵拿到她家門口給我的」、「(實際上拿多少錢?)我實際上只有借1萬元,另外1萬元是李水袵借的,我實際上拿了9700元」、「(開庭之前是否與被告聯絡過?)沒有,我與被告不認識」、「〔檢察官請法官提示警卷第54頁(為何今日所言與警訊筆錄不符?)〕在警察局我是看錯照片,所以我在警察局所講的都是指向別人借錢的情形,不是向被告借錢的情形,我今日講的才是向被告借錢的情形」、「(你在警訊所言,兩次借錢的時間、金額是否都正確?)都正確」、「(你的意思是:被告沒有向你收取比較高的利息?)對,利息如何算是李水袵告訴我的」、「〔檢察官請法官提示警卷第174頁(警卷中的本票是否你簽名的?)〕對,是我本人簽的」、「(利息錢交給誰?)我交給李水袵。第一次借錢先扣300元,後來隔一個月再付利息錢300元,也是一萬元借款一個月利息300元」、「(你實際上透過李水袵向冬瓜借過幾次錢?)第一次借款的情形與剛剛所述相同,第二次我是私底下向李水袵個人借錢的,不是向冬瓜借錢的」、「(你的意思是只向冬瓜借過一次錢嗎?)對」、「(你個人向冬瓜借1萬元的還款情形?)目前尚未還本金,利息有還,也就是一個月300元」、「(你向冬瓜借1萬元,是簽了幾張本票?)簽一張本票,面額2萬元」、「(為何借1萬元,卻簽下2萬元本票?)我不知道,李水袵告訴我說還本金就好了」、「(另外是否還有簽下一張1萬元的本票?)我忘記了」、「〔法官提示警卷174頁(這二張本票是否都是你簽下的?)〕二萬元是我簽的,一萬元那張好像不是我的字跡」、「〔法官提示扣案之丙○○名義之本票正本(請再確認二張本票是否都是你簽名的?)〕我確定兩萬元的本票是我簽的,一萬元本票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有委託別人代簽」等語(見院卷頁52至56)。
C.證人李水袵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是否有
幫證人丙○○向被告借錢?)有」、「(幫他借錢幾次?)我記得是一次,二萬元」、「(丙○○是否有見過被告?)借錢當天應該有看過,因為都是在我的豆漿店有看過,我有在場介紹被告與丙○○認識是互相借貸的人」、「(錢是當天被告交給對方的嗎?沒有透過你嗎?)是」、「(借二萬元中,你是否有借其中的一萬元?)我不記得了,現在丙○○沒有欠我錢,我也沒有欠他錢」、「(當天被告是要向丙○○收多少利息?)借二萬元,利息六百元一個月,借的時候就現扣六百元利息」、「(丙○○借了二萬元之後,隔沒多久是否還有向被告借錢?)應該是有向他借一萬元,是在我家豆漿店,是丙○○告訴我的,我不太記得我有無看到」、「(丙○○他都會在你的店簽下本票嗎?)確定」、「〔請法官提示警卷174頁(法官提示之)這二張本票是否都是丙○○本人簽名的?〕我確定都是丙○○簽下的」、「(你向被告借錢的利息與丙○○借錢的利息是多少?)都一樣,月息三分,也就是一萬元借款,一個月利息三百元」、「(你是否有向被告借錢?)有」、「(是個人借錢或是與丙○○一起借錢?)都是我個人借的」、「(有無跟丙○○一起跟被告借錢的情形?)沒有」、「(丙○○借錢的利息,你是否知道如何算?)如剛剛所述」等語(見院卷頁57至61)。
②茲互核參酌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及
證人李水袵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以觀,就貸款利息部分固不相符,惟其餘證述均相符,並有證人即被害人丙○○所簽發之2萬元本票、1萬元本票在卷可參,足以證明被告確於附表編號6、7所示之時間、地點及借貸金額,在預先扣除第1期利息之後,借款予證人丙○○,是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伊是透過李水袵向被告借錢的,伊只向被告借一萬元,一萬元本票非伊所簽發」云云,洵不足採。
又另外參酌所扣案之被告所有之帳本,被告於帳本內記載「丙○○(20000,6/8、6/18、6/28、7/8、7/18)(10000,7/26)(30000,7/30、8/10、8/20、8/30、9/10、9/20、9/30、10/10)」等情,有被告之帳本2本可資佐證,依被告於帳本內所記載之上開內容可知,被告顯係每十天即收一次利息,與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證述「利息每十天算一次、每月收利息三次」相符,是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時證述「利息每10天算1次收1000元,每月收利息3次共3000元,借2萬元利息每10天算1次收2000元,每月收利息3次共6000元,就是月利息30分,人家俗稱100」等語,堪信為真實,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否確定向被告借錢的原因?)我確定兩次向被告借錢都是因為母親生病急需要醫藥費」等語(見院卷頁54),足見被告確有乘證人丙○○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6、7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故被告之上開辯稱及證人丙○○、李水袵分別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均洵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又被告所犯重利罪七次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品行尚佳,正值壯年,不以正途
取利,竟為重利犯行,使急需資金者愈陷窮困,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6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重利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3條所定之不得減刑情形,應依該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帳本2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計息方式與│質押物品│交付借款地│所犯法條│宣告刑│││││(新台幣)│貸款利息││點│及罪名│││││├─────┤│││││││││實拿金額││││││││││(新台幣)││││││├──┼───┼────┼─────┼─────┼────┼─────┼────┼─────┤│1│翁風順│96年12月│10000元│10天1期,│面額2萬│台南縣永康│刑法第│有期徒刑貳││││間至97年├─────┤每1萬元之│元之本票│市○○路郵│344條之│月,如易科││││1月間│9000元│利息為1000││局前、台南│乘他人急│罰金,以新││││││元(週年利││市○○○路│迫貸以金│台幣壹仟元││││││率360%)││3段24巷11│錢,而取│折算壹日。││││││,並預扣第││號2樓│得與原本│扣案之帳冊││││││1期利息│││顯不相當│貳本沒收之│││││││││之重利罪│。│││││││││││││││││││││││││││││││├──┤├────┼─────┼─────┼────┤├────┼─────┤│2││96年12月│10000元│同上│面額2萬││同上│有期徒刑貳││││間至97年├─────┤│元之本票│││月,如易科││││1月間│9000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3││96年12月│10000元│同上│面額2萬││同上│有期徒刑貳││││間至97年├─────┤│元之本票│││月,如易科││││1月間│9000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4│丁○○│96年3月│30000元│同上│面額3萬│台南市中華│同上│有期徒刑貳││││22日├─────┤│元之本票│東路2段關││月,減為有│││││27000元│││帝廟旁之海││期徒刑壹月││││││││產店││,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5│乙○○│96年9月│20000元│同上│面額2萬│台南市中華│同上│有期徒刑貳││││22日├─────┤│元之本票│東路3段24││月,如易科│││││18000元││及身分證│巷巷口,被││罰金,以新│││││││影本│告所使用之││台幣壹仟元││││││││車輛││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6│丙○○│96年6月8│20000元│同上│面額2萬│台南縣仁德│同上│有期徒刑貳││││日├─────┤│元之○○○鄉○○街(││月,如易科│││││18000元││及身分證│永和豆漿店││罰金,以新│││││││影本│)後方││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7││96年8月│10000元│同上│面額1萬││同上│有期徒刑貳││││25日├─────┤│元之本票│││月,如易科│││││9000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本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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