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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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華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甲○○前於民國92年5月14日以「裁切裝置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04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7年6月20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720315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98年2月9日經訴字第09806106730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