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上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6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士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