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受益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海 被上訴人即被告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4713號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