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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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受益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訴人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劉玠灝 被上訴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被上訴人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受益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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