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41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語萱曾錫鑫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聿愷 即曾錫鑫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蔣金雀 即曾錫鑫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錫鑫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錫鑫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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