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號聲請人 彭學而 聲請人 彭學枝 聲請人 彭民鑫 聲請人 陳雅汝 聲請人 陳志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程序費用1,000元。㈡除聲請人彭學而、彭學枝、彭民鑫、陳雅汝、陳志恆以外,相對人所有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