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4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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