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嘉惠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張章徐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嘉惠因被告張章徐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四五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判決、本院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刑保字第五九三七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傳票、戶政事務所答覆表、拘票、具保人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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