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2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二六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穗筠附表:
┌───────┬─────────┬──────┬──┬───┐│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元富證券投資信│元富第一證券投資信│D七0一00│壹│壹拾萬││託股份有限公司│託基金受益憑證│七九八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