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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