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6,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