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石文炫 程序監理人 黃龍冠 抗告人即相對人 黃淑鈴 上列抗告人石文炫、黃淑鈴與 石源淇 間因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停止親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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