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02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蔡有能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有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